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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种类?

278 2024-12-03 08:31 辉远手游网

一、物权保护的种类?

《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二、物权保护四项?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种类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国民法典》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可以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被侵夺后需要形成占有状态,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总的来说是一定范围内的当下占有人。“当下”体现追及性。“一定”体现有限性。由于无权占有与侵夺占有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没有像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样的追及性。侵夺后形成侵夺人占有状态,行使该项权利没有疑问,形成第三人占有的,可以对概括继受人和恶意特定继受人行使该项权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对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时”行使的界限后,只有通过公力请求排除妨害。由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生活空间的公共化,一人的物或事常常需要获得他人的容忍,所以一定限度内影响他人的不成立妨害。占有妨害有动的妨害和静的妨害两种(垃圾倾倒行为和倾倒后形成的状态),可结伴而生,可单独存在。静的妨害多指因动的妨害而生的结果或影响的持续存在(起诉时,动的妨害大多已经停止),也有第三人或自然力引起但相对人应负责的情况。

由此,请求除去妨害的相对人除了妨害人外还有对妨害有除去义务(支配力)的人,如风吹树倒入邻地时树的主人,外人破坏石墙倒入他人土地时的石墙主人。王*鉴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该项请求权的内容在于请求妨害人以其费用除去妨害而恢复原状。受害人以自己费用除去妨害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行为使妨害扩大时,不影响侵害人相对人的地位,但费用负担上,应减轻加害人责任。妨害应该在该请求权行使时存在,如果之前妨害因各种原因消失的,则该请求权消灭。妨害状态虽然存在但不能因任何人的力量除去时,该请求权亦消灭。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我不必等到我的邻居,在事实上已越界建筑时,才可以主张请求权;而只要所有的情况(如有建筑设计图)均表明,他有为此举之意图,则我就可以主张请求权。”故在请求排除已存在的妨害之请求权以及请求排除侵害之请求权之外,妨害防止请求权有其适用之余地。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行为,如邻家一树因大风将歪倒至邻家房屋上,邻屋之占有人则有请求大树的主人排除危险的权利。

三、什么是物权保护法?

物权保护法,简单来说就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宪法对保护物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物权;行政法则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办法,同破坏、侵吞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五种对物权保护请求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物权的保护具有两个特点:  (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前者如我国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后者如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物权法》第三章就集中规定了物权的保护。  (2)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物权保护,既可以通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物权人请求国家公力救济,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私力救济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物权。

四、动产买卖合同物权保护

动产买卖合同物权保护

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动产交付和购买的法律行为达成的协议,其具有明确的物权关系。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物权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根据中国法律,动产买卖合同物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付和接受

动产买卖合同的要件之一是交付物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动产交付给买方,并将动产的占有权转交给买方。买方在接受交付的动产时,应当及时对物品的数量、质量等进行确认,并在交付单据上签字确认。这一环节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所有权转移

动产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动产的购买和出售。在合同成立后,卖方应当履行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义务。买方在支付合同对价后,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成为动产的合法所有者。卖方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动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动产,并对动产的质量提出质疑、索赔等。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完成交付,并确保动产的合法性和质量。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具体情况下的交易需要。这些约定对于解决买卖双方的权益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四、物权保护措施

中国法律为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法律保障。例如:

  • 不动产登记制度:买方可以将合同标的物登记在自己名下,确保自己的所有权得到保护。
  • 质权保护制度:合同标的物作为质权的担保物,可以提供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 担保物抵销制度: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将合同标的物抵销。

以上措施和制度为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五、争议解决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当发生权益纠纷时,如何解决争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选择申请调解。调解是一种快速、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注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总结

动产买卖合同物权保护是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交付和接受、所有权转移、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物权保护措施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积极履行交付义务,并确保动产的合法性和质量。买方应当仔细核对交付物品,并确保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双方应当注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物权保护措施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加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同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因此,动产买卖合同物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在法律的指引下,双方才能够开展诚信的交易,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物权是绝对权吗?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六、物权保护权利的重要性?

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

切实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二。物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一体保护...

七、装载机没登记可以要求物权保护吗?

装载机是动产,以交付为物权转移要件。

而且也不是船舶、汽车一类有登记要求的动产。所以当然可以收到物权法保护,其所有权转移也不用变更登记。

八、居住权是物权吗?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

九、物权期待权可以转让吗?

不能,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转让,物权期待权不是债权,物权期待权是归权利有所有人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担保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并且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从而使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