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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废铁怎么赔偿?

227 2024-09-26 18:44 辉远手游网

一、多次盗窃废铁怎么赔偿?

该追究刑事责任。

   小偷多次盗窃废铁是个惯窃了,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抓到小偷应落实该犯盗窃所偷废纲铁的次数,数量并折算价值,如果数额大就要立案处理,从重打击。

   有些人以偷为生存,不喜爱劳动却喜欢不劳而获,他们只要是自己看中的东西想方设法要搞到手。有一段时间公共设施的电缆,光缆线都让小偷被盗了,使得片区通信受到影响,大家对小偷痛恨不已。

二、多次入室盗窃,应该怎么判刑?

1、多次入室盗窃罪,涉嫌盗窃罪,量刑要看盗窃的金额及其他量刑考虑的情节;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多次小额盗窃将会怎样量刑?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在这种情况,即便每次涉案都是小额,也会构成犯罪。此依据来自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盗窃罪立案标准?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

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

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

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差别。

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窃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有论者认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停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拥有所有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停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停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盗窃自行车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认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绝对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

所以,该观点不符合一次犯罪行为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五、多次盗窃数额不够的,是否构成盗窃,应该怎样量刑?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犯盗窃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情节而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多次盗窃,小偷小摸亦入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多次在东安县城内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周某、李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和1000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

在2016年6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六次(周某六次、李某三次)窜至东安县大市场内盗窃五花肉、牛肉等各类食品,盗窃金额累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李某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部分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财物,未予以退赔的,依法应责令退赔。故作出以上判决。

依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多次盗窃 小偷小摸亦入刑

六、多次盗窃的法律意见书

多次盗窃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在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就是盗窃。盗窃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罪行,对此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涉及到多次盗窃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律的处理就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将探讨多次盗窃的法律意见,给予读者一些参考和指导。

背景

多次盗窃是指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盗窃行为,每一次盗窃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多次盗窃是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复犯罪倾向的表现,一旦被执法部门发现并定罪,将面临较为严厉的惩罚。然而,法律对于多次盗窃的处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立场

在处理多次盗窃的法律案件时,我们应该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首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其次,要依法依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最后,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重新回归社会,摆脱犯罪行为。

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多次盗窃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
  • 2. 法律教育: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我们也应该注重法律教育的开展。通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增强其对于法律的尊重和守法意识。
  • 3. 社会疏导: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疏导工作。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摆脱犯罪驱使,重新融入社会。

判决与惩罚

在进行多次盗窃案件的判决与惩罚时,应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1. 盗窃次数:多次盗窃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告人的盗窃次数。次数越多,其行为对社会和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也会更大。
  2. 2. 盗窃对象:其次要考虑的是盗窃对象的价值大小。盗窃高价值物品的行为与盗窃低价值物品的行为所涉及到的价值差异也会影响判决结果。
  3. 3. 忏悔态度: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接受法律教育和社会疏导等措施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结论

对于多次盗窃的法律案件,我们需要全面而客观地进行判断和裁决。既要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实现自我教育与改造。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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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市盗窃100多次最高判多久?

超市偷东西处罚标准是什么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八、多次盗窃到底能否取保候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对于多次盗窃犯罪,按照其累计金额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盗窃犯罪前科,构成累犯的,不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多次盗窃价值10000元怎么判?

1、盗窃公私财物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后,笔者认为,“多次盗窃”是指以“入户”、“扒窃”及“携带凶器”以外的方式实施的盗窃。

这是因为,“入户盗窃”、“扒窃”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成立盗窃罪不受次数限制,而“多次盗窃”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扒窃”,如果固守《解释》第四条对“多次盗窃”的界定,那么“多次盗窃”就没有适用的空间。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

对盗窃构成犯罪以前的盗窃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限于盗窃构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内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并不存在对前次盗窃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

这是因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时间点是第三次盗窃,在第三次盗窃之前一年以内,只有“多次盗窃”的第一、二次盗窃行为。

但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犯罪的,对前次盗窃行为的累计,应当依照“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的规定处理。